2006年12月,家住北京房山区窦店镇¬村的张老太丈夫去世。在本村3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张老太与自己的3个儿子、两个闺女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因儿子田某开出租车并在镇里居住,其自愿放弃张老太在村里的房产,也不再负责张老太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
去年11月初,张老太诉至法院,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请求判令田某按月给付自己300元,并承担自己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
审理过程中,法院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得知张老太与田某的爱人一向不和;田某也声称自己是迫于无奈,为了安宁才签了这份赡养协议,自己已放弃房产,做了很大的牺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近日,房山法院判决田某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母亲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