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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导读:尊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长辈一般阅历深,见闻多,长期从事劳动,对社会贡献多,是他们生育和培养了后辈。尊敬老人,不只是对养育之恩的报答,也是对他们劳动和贡献的尊重。赡养和扶助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尊敬、照顾老人是后辈的责任。现代社会主义家庭制度强调在平等关系上尊重和体贴老人。由于长辈年纪大了,体力精力都开始衰退,有必要对他们在身心上多加体贴、照顾、帮助,使老人欢度幸福的晚年。现实生活中,少数人对上了年纪的父母或其他长辈,尤其是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闻不问,撒手不管,甚至虐待,这种态度和做法,非但情理不通,道义不允,法律也难容。

  1、赡养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是扩展来说,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下列人员有赡养义务: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或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4)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是指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2、赡养义务的主要内容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法律规定的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赡养义务的履行应符合道德要求,其具体内容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社会生活中易发纠纷的问题特别提出了以下几点:

  (1)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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