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恒生,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琼山市三小小学学生,住琼山市人民医院专家楼401房。
法定代理人莫海红,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琼山市人民医院专家楼401房。
委托代理人宫旭,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玉,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海口市正义路5号南玻公寓8幢E3-104室。
委托代理人邢诒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 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莫海红和被上诉人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1年10月生育一子莫恒生。1994年10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方自愿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儿子莫恒生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儿子壹佰元抚养费"等。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尚欠上诉人抚养费8000元。现因物价调整、子女升学等原因,原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的抚养费100元,已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和实际需要。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将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1994年10月起所欠抚养费8000元和判令提高上诉人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以及判令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向上诉人支付1994年10月至今尚欠的抚养费8000元;
二、被上诉人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给上诉人(此费用是上诉人年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三、上诉人今后上大学的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