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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坚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李乐怡,女,200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洪门巷龄9号。

  法定代理人:李燕红(黎李乐怡的母亲),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华克诚,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岗贝东9巷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伟坚,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四社上胜东街南八巷10号。

  上诉人黎李乐怡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花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燕红与被告于2000年11月相识并相恋,2002年10月李燕红怀孕,并于2003年7月24日生育了原告。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燕红以原告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原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是否被告与李燕红所生作亲子鉴定,该中心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司法鉴定书》,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原告是被告与李燕红的亲生孩子。该鉴定费为3320元(由李燕红预交)。现李燕红尚未结婚,被告已与江燕贞登记结婚。被告现失业,领有失业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不是被告与李燕红的婚生子女,但原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现原告由李燕红携带抚养,被告不直接抚养原告,应当负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至其18周岁时止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现在失业,且已另组家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过高,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200元为宜。鉴定费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提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行决定生育了原告,其无需支付给原告抚育费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03年11月20 日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黎伟坚每月支付给女儿黎李乐怡抚育费2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50元、鉴定费3320元,由黎李乐怡负担1660元,黎伟坚负担1710元(黎李乐怡预交的受理费、鉴定费共3370元,其中1710元由黎伟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给黎李乐怡)。

  判后,黎李乐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其法定代理人李燕红与黎伟坚相识相恋并于2002年10月怀孕后,为确保孕期检查准确,黎伟坚曾同时作了血液化验,其出生后,因为是女性,黎伟坚拒绝相认为亲生女。其起诉后,黎伟坚当庭否认双方的亲子关系,原审法院才委托作亲子鉴定。原判决由其负担一半鉴定费显然于理不容,于法无据;2、黎伟坚的失业证是在其提起给付抚养费诉讼后才到劳动局办理取得的,无非是为了逃避责任。黎伟坚另组家庭与其要求给付合理抚养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广州地区每月200元根本不能保证正常的生活需求。为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黎伟坚每月负担其抚养费600元,并负担本案的鉴定费以及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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