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这是父母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子女负有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拒不履行法院关于给付赡养费的判决的,父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子女给赡养费的条件
【基本案情】A自小丧父,五岁时母亲再婚,A随母亲一起与继父共同生活,由母亲与继父一起将之抚养长大。然而,由于在生活上的诸多问题,A与母亲及继父的感情一起不太融洽。工作后,A遂由家中搬出另行居住,除逢年过节外,平时与父母也少有来往。两年后,A结婚生子。因A先天体质较差,生育后又未能注意调养,A一直体弱多病,无法正常工作,只能靠低保金维持,其丈夫的收入为每月2000元左右。今年4月,母亲与继父将A告上法庭,要求A对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 赡养费1000元。A母亲与继父现已退休,每人每月退休金为3000元。A向律师咨询是否要给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并不等同于必须支付赡养费。首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内容广泛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帮助。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是无条件 的,即使子女无能力履行,也不能排除义务本身的存在;而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包括
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
2)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
3)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负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A的母亲及继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而A又明显不具备经济上的负担能力,所以,A的母亲与继父无权要求A给付赡养费。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费给付的对象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生活困难或父母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实践中没有争议;对于父母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收入生活并不困难的,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却有异议:
一种观点认为,父母生活并不困难,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没有必要,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即使有经济收入生活不困难,也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其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即使有经济收入生活不困难,作为子女也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此时父母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