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无效婚姻的特征: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现就这四种情形遂一分述: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最基本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滋生腐败,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优生的要求。因为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上的生活,也给民族健康和兴旺带来不利后果。二是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违背人类长期形成的道德观,不仅汉族,其他各民族的风俗都有关于近亲结婚。例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哈萨克族中,提倡七代以内男系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婚姻法所指的直系血亲包括:1、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彼此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并共同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法律之所以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以保护后代和民族的健康。因此,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其结婚行为是十分有害的,属于无效婚姻。但那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法规来规定。目前,我国又有许多地方实行婚前检查制度,全面推广完善婚前检查制度,对防止无效婚姻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2002年6月7日卫生部发布了卫基妇发147号《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其中婚前医学检查第二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