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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在需要申请认定婚姻的无效的时候,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之后,如果该婚姻符合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的话,最终会被宣告无效。找法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有:

  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对于无效的婚姻,一方当事人该如何写婚姻无效申请书,写婚姻无效申请书的格式什么?都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写婚姻无效申请书,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出生日期、民族等;其次需要写明申请婚姻无效的事实与理由;最后注明申请人和日期。

  在此附上婚姻无效申请书范本一份,以供大家参考。

  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请人: (写明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

  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

  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一、当事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应依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案件起诉的具体规定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受法院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规定和一般的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和其他一般诉讼相区别的另一个方面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不允许撤诉的。这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和一般离婚案件的第三个区别是,宣告婚姻无效采取的是一审终审制,即只要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虽然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既不进行调解,也不允许撤诉,但对审理宣告婚姻无效过程中,对子女的扶养、财产的分割确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另行制作调解书,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就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单独进行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法院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应当做出两份裁判文书,一份是针对宣告婚姻无效的,另一份是针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做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二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时仍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书。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日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只有诉讼程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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