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基本原则
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首先必须确立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基本原则。
1、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位置放于未成年子女,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这一原则多次得到重申。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保护原则也称无歧视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国际人权宣言》第25条载明,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海是非婚生,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护。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存在矛盾,不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抛弃二者的划分成为必然选择。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统一为自然血亲子女,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称谓,无论父母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都统称为“子女”,以彻底消除在立法上和现实生活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3、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
亲子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这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普遍设有强制认领制度,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请求权,广泛许可以所有方法予以证明亲子关系。
我国《民法典》亲子制度应以血缘主义为原则,但是当尊重自然血缘的客观主义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二者发生冲突时,也要兼顾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现代亲子法以保护子女最大利益为本位,如果相关制度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会给子女带来危害,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允许子女或其法理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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