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放弃探视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放弃探视权是一方自愿签订,另一方并没有勉强、胁迫等等的行为,那么在协议签订之后是可以生效,但放弃探视权同样有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二、协议离婚后放弃小孩探视权能否改判吗?
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缘关系而具有的一种人身权利,不因夫妻关系的终结而割断。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视有逗留性探视和看望性探视两种,前者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后者则仅仅允许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者指定地点探望。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等由当事人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几年之后,等孩子长大了,有了自己的独立思想,难道依然不允许孩子留宿母亲家中吗?根据规定,民事判决书一旦生效即产生既判力,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当事人亦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如果因实际情况的变更,请求探望一方与抚养孩子一方就探望问题协商不成的,能否再次就探望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探望方式?
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可以参照离婚案中对抚养费、抚养权的变更规定,在当事人遇到新的情况时,应支持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探视方式。
三、离婚后民政局给办自愿放弃探视权吗
离婚后民政局是不给办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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