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前夫离婚两年后,并生有一女。为了给女儿办理准生证,刘女士将自己的前公公告上法庭,要求其将户口本交给自己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与被告老关的儿子小关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老关家,与老关共户,且老关为户主。2004年3月1日,刘女士与小关协议离婚。后,刘女士又于2006年9月22日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女儿。由于组成新的家庭,办理准生证需要户口证明,为取出户口,刘女士曾多次找老关协商,但都遭老关拒绝,致使刘女士至今未能单立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老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刘女士当庭要求使用以老关为户主的户口本五日。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的户口与被告老关共户,老关作为户主,有权持有户口本。但因刘女士与被告之子小关已经解除,刘女士要求将自己的户口从户主为老关的户口本中分离出来,符合相关的规定,被告应当将户口本交予刘女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老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户口本交予原告刘女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刘女士于收到该户口本后的第六日自行将户口本返还被告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