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妇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妻子根本就谈不上健康权。当今社会,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妇女权益在某些方面也确实得到了保护。但是,封建思想残余仍有市场,加之法律规定尚不完备,执法尺度尚不统一,夫妻间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本文详细介绍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种类、有什么特征、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受害方。
婚内侵权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事实上,这种义务的承担更多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在忠实义务方面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婚内侵权的特征
婚内侵权的特征就是家庭暴力成分突出,常见的家庭暴力行为指殴打、捆绑、残害、冻饿、强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带给配偶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严重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构成虐待罪。在特征上将暴力区分为性暴力、言行暴力、经济暴力和冷暴力等几种类型。
性暴力:比如丈夫患病期间不堪担负性行为的,妻子经期或体弱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一方患有传播性疾病未治愈的,有实施变态性虐待倾向的,在以上列举的情形下,违背配偶意志强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都属于性暴力行为。婚内强奸是性暴力的最严重程度,达到了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只不过因为婚姻关系存在的客观原因,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言行暴力:主要包括言行两方面,行为暴力表现在通过推搡、肢体冲撞、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刺伤身体、脏器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语言暴力指使用伤害他人自尊的语言进行辱骂、恐吓、威胁、诽谤,以给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为主要目的行为。
经济暴力:对配偶实行经济控制,主要表现在剥夺对方的经济处分权利,将一方的收入强行控制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之下,使一方陷入经济困境。 经济暴力一般与言行暴力相伴相生,被压制的一方一旦反抗,言行暴力随之发生。
冷暴力:是以上三种突出暴力行为的一个例外,属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比如不做家务,各过各的,彼此漠不关心、不理不睬,生活实施AA制,没有一丝家庭温暖可言,早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离婚只是时间早晚的事了。
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受害方的保护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我国关于这类侵权方式的解决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前四种方式还好操作,但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了。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说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所谓“家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幸福美满的婚姻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禁止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筑造幸福、和睦的家庭。若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方要勇敢地对婚内侵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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