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证后即离婚,谁管你真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的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的问题,故本院对关于“假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在这一点上,司法界是有一致共识的,没有看到任何争议性判决。
2、民政局宣布假离婚无效,法院不认账!
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民政局收回离婚证的规定,但我却发现三起挺有意思的案例。
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审理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子,两被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对于他们俩的离婚证,当地民政局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然而,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法院对这份文书大胆地SayNO!理由值得大家品味:
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也就说,哪怕离婚证被收回了,法院也不认账——婚已离,休想做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