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大建议: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写了多份建议,其中关于民法典草案的相关修改建议就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等多方面。其中,在婚姻家庭编方面,她建议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主任黎x建议在该条里增加“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离婚过错方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也导致对过错方的惩罚过低,不利于遏制此种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黎x表示。
二、保障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关乎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民法典草案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黎x认为,离婚后,有些当事人的关系仍难以缓和,此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种种手段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这就导致离婚后,一方既剥夺了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又剥夺了子女获得完整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容易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黎x表示,只有在一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时,赋予对方变更抚养权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此种事情的发生。为此建议增加一句,拒不协助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无过错方离婚赔偿怎么提起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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