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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非共有 妻要求分割无理由

4月20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在判决准许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妻子要求分割丈夫伤残赔偿金的诉求。

    2006年12月,汤阴县白营乡的刘梅与邻村的闻奎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3月20日晚上,闻奎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闻奎受伤。经住院抢救治疗,仍落下八级伤残。2008年12月,闻奎通过诉讼,获得伤残赔偿金6万元。2010年2月,刘梅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伤残赔偿金。诉讼中,闻奎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伤残赔偿金。

    法院认为:刘梅与闻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属法定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刘梅要求平均分割闻奎的伤残赔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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