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不成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本人曾于一年多前写了一篇《婚姻不成的彩礼处置》一文,小作研究。现又看到有网友提及此一问题,乃在介绍彩礼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并将拙作一并帖出,以启发思路。
在婚约期间的互相馈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日常交往的馈赠,例如送朵花、送件衣服之类的;另一种就是俗称的“彩礼”。对于日常交往中的馈赠,属于赠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所有权即已转移,是否另行达成合同进行返还完全依赖于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自然不需要返还。
而对于“彩礼”的性质,可没那么简单了,民法是注重民事习惯的,而送“彩礼”的习惯实在是太久远了,在历史上彩礼实际上是结婚的法定形式。我先把历史上的彩礼习惯在这里说一说,然后还请你看我以前的一篇小文章《婚姻不成的彩礼处罚》,可能会对你的思路有帮助。
彩礼是古代结婚的程序“六礼”中的一礼,这“六礼”就说来话长了,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程序。我分别介绍一下:
这“六礼”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礼”,而且这是比较规范也是很有影响的程序。
纳采,就是家长请人向女方家长作出意思表示。这要凭“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长看中女方,通常要门户相对,就派个媒人到女方家提亲,明确说明要为自己的儿了找个对象,是对方家的什么人,这个就叫纳采。这里有个情节很多法制史的书上都没有写,一般要带一个大雁去,因为大雁是个“信物”,是讲信誉的,不是开开玩笑的,这个大雁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是白送的,不得取回。如果女方说不要,就结束,如果可以,就进入第二个程序。
问名。男方家长接到媒人的信息后,再派媒人去女方,问清楚姓名、生肖、生辰等等具体情况,这是一个技术性程序。
纳吉。都问清楚后就到算命先生那里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说不好,那么就算了,如果说好,就进入第四步。
纳征。这是最为关系的,送聘财,一旦女方收了,那么这个婚姻实际上已经成立。有的书上说聘财要多一点,而唐律规定聘财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关系的,而且酒食不算,通常是绸缎这种东西。那么为什么说一旦收到后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唐律明确说:如果聘财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彩礼“不索”,就是白送了。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家长要被“杖六十”,就是构成犯罪了。因此从中可以看出,我们认为接受聘财就意味着婚姻的成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婚姻是买卖婚姻。这个程序与婚书的程序具有同等的效力。我们说古代婚姻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是不错的。我国古代写剧本的人是懂得这个法律的,例如梁山伯与祝英台,祝英台本来是要嫁给梁山伯的,但是一回到家里看到家里已经收了聘礼了,所以她没有办法了,只好对着梁山伯哭,她不愿意因为自己悔婚而使父亲构成犯罪,但又不愿意与马文才的儿子结婚,所以先上轿,再跑到梁山伯的坟上死,既不违法又不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