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相亲不久就订立婚约,女方向男方所要5000元见面礼,但随后女方便反悔,小伙子诉至法院要求女青年返还见面礼5000元。
原告于某诉称,2008年10月经人介绍其与被告张某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22日经媒人订立婚约,被告便向于某索要见面礼,在媒人在场的情况下给付被告5000元。但谁料,在之后的第四天,张某却以于某给付的见面礼少为由再次向于某索要,当时就遭到了于某的拒绝。因为此时二人产生矛盾后分手,当于某向张某索要见面礼时却遭拒,于是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见面礼5000元。
据悉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近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