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债务新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二、夫妻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借条,但借来的钱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参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而欠债,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因为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债务。
法律咨询:
网友:法院能否划扣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个人债务?
律师: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事先约定财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清偿,且债权人对此是明知的,另一方才可以以个人债务依约定应由一方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来对抗债权人。
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另一方的工资收入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由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一方个人对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该以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履行能力的话,应先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将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可以划扣另一方的工资还债,但是应当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欠债一方的金额范围内。应该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后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使分给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不能以另一方所有的收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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