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债务共签制度的提出背景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解释(二)》的第24条在今年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直到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关于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于是,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制度进入了《民法典》。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共签?有哪些亮点?
目前对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证明该债务系为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民法典草案提出“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未夫妻共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虽然未有对方的签字认可,但该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地,应当认定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单方借款且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经营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举债后,配偶主动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该配偶对债务既明知,又自愿承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会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当然还应该包括现民法总则概括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很多人离婚因为债务问题,但是如果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保障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应该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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