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二人在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设置往往是一方持股比例大,一方持股比例小,那么“夫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是否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采用书面形式,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夫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公司章程中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在工商登记时,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的,则工商登记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并不能按照夫妻财产约定来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以上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介绍。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章程中书面明确约定双方的股权占有比例,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反之,则不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股权所得的收益,如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