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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一、离婚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包含哪些内容

  1、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

  3、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离婚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离婚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的问题。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一般都是采用电子介质的,但是给当事人的凭证却是纸质版的,这样做是为了方便登记与备份。如果您对离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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