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起诉离婚房屋竞价是什么
如果夫妻名下只有一套共同房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夫妻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只想拿补偿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程序上,法院一般会先委托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确定房产价格的基础上委托给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后拍卖成功后再分割卖房款。
如果夫妻双方都想拿房屋所有权给对方经济补偿,而对方获得房屋的条件又差不多的话,当事人选择采用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法官提出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竞价的方式是,先由一方报价,另一方在其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价码,最后出价高者得房。例如,女方先开价自己得房,愿意给对方30万元的补偿,男方报价在自己得房的前提下,愿意给女方35万元的补偿。经过几个回合,最后男方在愿意给女方45万元补偿的前提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竞价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原因是当事人的风险很大。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逞一时之气,报了个比对方实际可得高得多的价格,最后是得不偿失。所以当事人选择竞价这种方式时,应该三思而后行。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配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起诉离婚孩子归谁
1、我国法律是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归属的认定。
2、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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