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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认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约定制能体现其独特的作用。但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利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且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易产生分歧,往往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同一法院由于执行法官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为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加以认识并对其效力加以研究,以期指导执行实践。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但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无论是80年《婚姻法》规定,还是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都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不适应近年我国突飞猛进的夫妻财产状况变化,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的贯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相对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笔者对夫妻财产约定制作如下定义: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二、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笔者根据执行实践,就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归纳为以下二大类:1、夫妻没有离婚的夫妻财产约定。(1)夫妻双方签订相应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将无法确定获取时间的财产约定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前财产,或约定为双方父母对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赠与;(2)夫妻将主要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公证分割,并将主要财产约定公证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2、夫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并约定共同财产分割。(1)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协议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且往往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2)夫妻通过诉讼,由法院形成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约定,且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往往同时也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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