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现已施行。关于上海市2015年最新计划生意特殊规定,你了解了吗?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市关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再生育新规怎么实施。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于本市再生育的条件作了列举式规定;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2014年2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3月1日起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目前,本市的再生育条件共有11种情况,其中9种适用于全市城乡居民,2种只适用于农村居民。
近年来,一些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主要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呼声很强烈。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变化,我国和本市的生育政策也逐步调整和完善。在全市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同时,也需要解决一部分特殊家庭的合理生育诉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4种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
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提供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中的独生子女一方应当提供证明本人是独生子女的有关材料。
2、属于再婚对象的,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3、子女为病残儿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
4、烈士子女的,应当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五、政策问答
1、“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
答: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答:《实施意见》适用于两种对象:(1)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2)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
3、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是什么?
答: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特殊情况再生育的申请审批程序?
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具体为: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5、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再生育,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提供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中的独生子女一方应当提供证明本人是独生子女的有关材料。(2)属于再婚对象的,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3)子女为病残儿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4)烈士子女的,应当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6、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