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权是指小孩到几岁
对于探望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儿童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给予子女的心理关怀,必须建立在子女愿意接受的前提下。当子女不想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探望的权利和所谓的“长远利益”,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必然会使子女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可以借鉴《民法通则》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标准。具体来说,当子女不满十周岁,因其尚不具备独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能力,故其拒绝探望,一般不宜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当子女为十周岁以上,因其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能力,故其拒绝探望,且没有他人强迫等情形,则应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二、拥有探视权小孩多大可以带出来?
一般3岁后,依据实际情况,若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以考虑单独带出来的。若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若对方无力阻挠探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罚款或拘留),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对于探望权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这个没有规定,自己协商处理,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协商不同,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规定,如果探视的一方,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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