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法官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协商好的探视次数履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二、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三、探视权可以带孩子回家住吗
【相关案例】
对一般人来说,相约见面只要大家都有空就行,但对离异夫妻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来说却不一样。想见孩子,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旦意见不合就会引发矛盾,甚至闹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何时见儿子闹上法庭
王晨与刘茵曾是一对相爱的夫妇,2009年他们的孩子晓晓出生了。然而,好景不长,去年年初,王晨和刘茵因为各种矛盾分道扬镳,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晓晓的抚养权归刘茵,王晨随时有探视权。同时协议里也写明,晓晓不得与王晨过夜居住。
王晨拥有外国国籍,常常因为工作往返上海与国外两地。王晨当时与刘茵约定拥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当然就是想常常见到儿子,但是实际操作中,王晨和刘茵对探视的时间一直无法协调。思念儿子的王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晓晓在寒暑假时到国外与他一起生活,而当他在上海的时候,晓晓每周1—2次与他居住过夜。
法院审理时,王晨还提交了晓晓的就医记录和近期照片。王晨向法官表示,晓晓患有疾病,而且情况比较严重,他有必要将晓晓带到国外并接受治疗。此外,王晨还提交了相关收入证明和在上海的房产证,证明自己具有照顾晓晓的经济实力和在上海时接晓晓回家过夜居住的住房条件。
对于王晨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刘茵都没有异议,但是刘茵也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证据证明,晓晓一直在上海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病情已经得到了控制,王晨完全没有必要将孩子接到国外去。
一审准许父亲带子过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对王晨要求探望晓晓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王晨要求寒暑假带晓晓回国外探望,考虑到晓晓年龄尚小,一直跟随母亲在上海生活、学习,而国外的气候、饮食、生活习惯等与国内差异较大,由王晨在寒暑假大段时间内单独将孩子带到国外探望不太妥当。
对于王晨提出的带晓晓出国治病的理由,考虑到晓晓目前一直在上海治疗,该类型疾病需要较长的治疗阶段,且从刘茵提供的照片来看,晓晓的疾病确有好转,治疗效果也较明显,从治疗的连续性角度出发,对于王晨要求寒暑假将晓晓带出国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晨要求在国内每周一次探望晓晓的请求,因刘茵对探望频率予以认可,法院也予以准许。对于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王晨要求必须带晓晓离开居住地单独探望并回家过夜,法院认为该探望方式可以更好地使王晨与晓晓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晓晓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父爱,促进晓晓身心的健康发展,法院对此应予准许。
刘茵称担心王晨将晓晓带回家过夜探望有可能会离境出国,不再送回,因刘茵对该主张没有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晨可于每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由王晨负责到刘茵处接送晓晓,刘茵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驳回王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支持母亲诉请
然而,一审判决后,王晨和刘茵都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王晨上诉称,随时探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自己去刘茵处又不受欢迎,也不能在刘茵处进餐,不能与孩子有深入的交流。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探视孩子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
刘茵也上诉称,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说好不让孩子在王晨处过夜。而且刘茵担心王晨会把孩子带去国外,她怕自己永远见不到孩子。刘茵表示希望孩子的生活环境保持稳定,因此上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探视,不同意孩子过夜。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晓晓随刘茵共同生活,王晨可以随时探望,但不得过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恪守。
离婚后,晓晓一直随刘茵共同生活,刘茵对晓晓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同时刘茵也配合王晨来家中探望晓晓,彼此间也没有发生重大矛盾,所以原审法院判决王晨可以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中午12时探望晓晓属于欠妥。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晨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要求改判探望儿子的时间从周五晚上7时至周六晚上7时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法院难予支持。
另一上诉人刘茵也以原审法院对探视权判决不公为由,不同意孩子在王晨处过夜,法院认为,刘茵的辩称意见理由更为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予以支持。
一中院由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王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去刘茵处探望晓晓,刘茵有协助王晨探望晓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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