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两年前与丈夫吴某协议离婚,12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吴某每月负担150元的抚养费。2001年开始,我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双方发生争执,我一气之下对吴某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就别想再见我女儿。吴某于是以侵犯探视权为由将我告上法庭。我不明白,难道自己为女儿着想还犯法吗?
答:首先,这个案件里涉及抚养费及探视权两个问题。现行《婚姻法》中并未明确”探视权”的概念,但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当然是尽上述义务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也肯定《婚姻法》第29条包括了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的涵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更是明确提出了”探视权”的概念。因此,无论按照现行《婚姻法》还是修正案草案将来付诸执行,你的做法都不妥当,吴某作为女儿的父亲,有权要求探视自己的女儿。除非这种探视”危及子女身心健康”,你才能要求法院通过判决来终止吴某的探视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在决定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孩子的意见也是考虑因素之一,某些地方还将探视权及被探视权作为未成年人的一项权利,因此你简单地拒绝,还可能同时伤害了女儿的权益。
至于抚养费,由于双方有协议在先,除非各种情况与协议离婚时有了较大变化,你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确定抚养费标准。还有,应当了解《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女儿的确需要,也可以由女儿自己向父亲提出合理的要求。
总之,希望你冷静地处理这件事,以免好心办不成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