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可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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