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公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的条件: 1、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顾; 3、 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4、 男女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者无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5、 男女双方均无法律规定不准结婚或暂不准予结婚的疾病。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持下列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 1、 户口证 2、 身份证 3、 所在据委会(村委会)出据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如果是离婚的还应提供明; 5、 如果是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上缴原; 6、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 只有符合,出具合法的申请结婚证明材料的男女双方在民政部登记,经审核符合结婚的有关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