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1950年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而现行的1980年婚姻法则并未把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所以说,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是可以结婚的。因为: 第一,这种生理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无生育能力)对对方健康没有影响。
第二、实际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结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他们的结合完全是出于互相照顾、互相安慰;另一种是一方由于公伤或疾病造成的这种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于高尚的情操,自愿作出牺牲的结合。这种自愿结婚,一般对社会也无危害。
第三,考虑到当前我国尚未能在全国的范围内普遍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所以有无生理缺陷,婚前不易发现。而婚后发现的,只要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应准予离婚。对于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者,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