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再被区分的理由:首先,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基础或者说逻辑起点已不复存在。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可以推知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逻辑起点在于二者是不平等的,正是因为二者与其生父母之间在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上之不平等,才有区分二者之必要。然而时过境迁,随着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平等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亲子立法也毫无例外的承认平等原则。既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其与生父母之间在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上待遇相同,则继续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实属徒劳无功之举。纵观世界各国非婚生子女保护之法制,仍有许多国家如法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将非婚生子女婚生化这一手段作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的首选。显然让非婚生子女加入婚生子女行列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给予了婚生子女更高的待遇,这与现代法制之平等价值追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徒增加法律制度之繁琐。
其次,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标准欠缺正当性。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联系的纽带是自然血亲,而这种自然血亲联系对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来说是完全平等、毫无差别的。然而透过非婚生子女地位之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用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作为标准将本来毫无差别的自然血亲分为两等,从而区别对待。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更无从决定父母的婚姻,在子女作为父母权利客体的时代,用父母的婚姻决定子女的身份或许与社会之主流思想相符,但至现代子女已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再是其生父母的附庸,仍以父母之婚姻关系来划分子女身份有违公正。有学者认为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19]笔者以为子女仅与其生父母存在血缘联系,而与其生父母的婚姻并无瓜葛。因此,婚姻制度与子女身份的划分并无内在的逻辑联系,人类社会理应将生父母间的婚姻关系与生父母与其自然血亲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剥离开来,取消长期以来附加在非婚生子女身上最不公的称谓,还其子女本来面目。
再次,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目的无法实现。此种二元结构设立之初立法之目的在于通过惩罚非婚生子女告诫社会大众非婚性行为是可耻且非法的,防止非婚性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一夫一妻婚姻的神圣性以及建立符合统治阶级要求的人伦秩序。通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即便在毫无性自由的封建社会,非婚性行为亦或多或少的存在,而到了近代社会随着人权思想、自由思想渐入人心,人类对于自身生活方式更有了自主选择权,诚如北欧学者所言,尽管婚姻仍是家庭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但结婚并不是唯一能保证人们日常生活的形式,各种同居形式并存是婚姻自由的标志。[20]在婚姻这一古老的生活方式受到严重冲击的当代社会,立法者之重任在于正视各种非婚生活方式,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非婚生活方式下产生之子女亦是法律保护与关怀之目标。既然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目的已无法实现,那么此种划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已毫无意义。
最后,取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对立,将其归于统一的作法已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所采用。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抛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所有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将父母统称为Parent,子女统称为Child,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21]德国从1997年底到1998年6月底的半年多时间里,颁布了一系列对家庭法的修改法律,主要包括《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这些法律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彻底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而德国民法典亦不再用“非婚生”一词,[22]结束了德国民法典将自然血亲子女划分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历史。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也不再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该法典第1649条规定:“不论受孕或出生之事实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法律赋予个人因亲子关系而生之权利及义务均属相同。”
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者正是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修正了社会强加给那些生父母无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称谓上的不公平待遇,顺应了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国家或地区非婚生子女立法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