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垫江县18岁的男青年军军(化名)与梁平女青年19岁的莉莉(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双方未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2003年8月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 2005年6月,莉莉离开军军及未满2岁的幼子外出不归,并拒绝对儿子尽抚养义务。军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莉莉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
法庭判决
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军军与莉莉非婚生子随军军生活,由莉莉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本案中的非婚生子应当享有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其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和期限应参照《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