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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公开透明才能取信于民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自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讨论持续升温。尽管国家卫计委明确回应称不会取消征收,但其存废之争依然激烈。作为事关广大人群的一项重要事项,揭开面纱,公开透明,是它取信于民的关键。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未能以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取信于民。那么该不该取消社会抚养费?如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消除群众疑虑?围绕着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话题,媒体采访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某某,以下为文字实录。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是继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既然有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就要执行,在落实执行的时候,有奖励、鼓励的政策,也有调控、处罚的政策,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用于国家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所采取的措施。

  80年代可能大家都听说过“超生罚款”,是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意指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惩罚。符合政策的有奖励,比如独生子女费,超出计划生育政策以外的就要征收“超生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明确了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进一步划清“计划外生育费”与行政处罚罚款的界限,2000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社会抚养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被明确规定下来,其性质被界定为补偿性收费,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在立法的过程中,“超生罚款”当时就改为了社会抚养费,如果违背了计划生育政策,就需要增加个人支出,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社会资源也会相应增加,不管是教育投资、医院投资、儿童投资等等。政策如果超出了计划之外,就需要向社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各省都修订了自己的相关条例,征收的力度、范围、种类都有差别,各计划生育条例是各省制定的,但是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原则制定,各省的实际情况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也在不断地修改、调整,一直延续到今天。

  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保障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权宜之策”

  社会抚养费应该不应该取消,首先有一个前提,就是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不应该取消。如果计划生育政策要取消,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了,这就不止是在讨论社会抚养费的去留,而是计划生育政策要不要继续执行,如果有了政策,就要有配套的措施和手段。在计划生育政策仍要长期坚持的大背景下,在没有更合理稳妥的办法出来之时,社会抚养费制度仍是保障计划生育政策能够落实的“权宜之策”。

  具体征收标准不一导致政策扭曲走样,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因为各个省的差异都比较大,我觉得在新修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里,把自由裁量权压缩的比较少,设定了“不高于三倍年收入”的统一上限,这说明社会抚养费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了。另外我认为《条例》更加明确了监管的程序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要走正当的程序,依法征收,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而不是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部门扣押财物或人员、强制收取。另外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力收归县级计生部门、避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重复征收等等,在这些方面我觉得已经做出了改善。

  收支分明、公开透明才能取信于民

  社会抚养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分情况对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由各省单独制定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些省的社会抚养费是根据上一年的人均收入的几倍征收的,有些省规定的就是具体数额,所以征收情况就有很大的差别。当然有时也会存在异地征收的问题,在外地出生的孩子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时候,就会按照当地的条例上缴,基准数额也会产生极大的差异,因此异地征收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了。

  另外有不少人说到,上级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候不开具收据,还有征收完毕后就留在了计生部门或者干部手里等等一些乱象,甚至在一些地区,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确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些地区的计生工作人员甚至不惜采取强制堕胎、非法拘禁等手段,这些行为都对公民权利造成了严重侵害。我认为针对此事是要有明确规定来禁止的。

  社会抚养费在征收方面一直都是收支两条线,收上来要交到县财政,支则是要看社会抚养费用在县财政的哪方面。但是其中的实际情况很难分辨,可能留在了县级,也可能用在了教育方面或者医疗卫生方面,进入了财政国库。有人质疑社会抚养费的支出,这就很难说,实际上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收支两条线必须要分明,可能有些地域或者范围内执行的不是很好,但我认为这不是规则、制度问题,具体执行起来也会存在一系列实际难点。有些地方的报道说官员贪污、截留、按一定的比例分层,这些在制度上都是不允许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乱象,只要加强监管、努力改正就行了,存在的这些问题不足以使社会抚养费取消。社会抚养费在征收上是很明确的,不管是修改的条例还是以前的条例,收取是没有问题的,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规范执行,包括征收多少、如何征收,收取过后入国库等,不能让任何人截留和私用。如果再相应的有配套的监管措施防止一些人的截留挪用,就可以杜绝目前发生的一些征收乱象。社会抚养费投入到哪里,我仍然认为只要进入财政国库,整个用于社会发展方面的建设,具体如何用,就不应该和收取挂钩了,规定上是收支两条线的,两者并不冲突。

  群众反映大我觉得还有一个原因,不少人认为社会抚养费投入使用不透明,收支公开透明还是很有必要的,每一个程序都应该公开,避免腐败、滥用。这种公开,包括收取的公开,也包括支出的公开,其主要用途——“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应该在收取该费用的计生部门同级财政中充分体现。同样,其征收程序、执法手段也应充分法治化、透明化,并加入外部监督力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措施,至少在目前的阶段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生育政策逐渐放开是一个大趋势,但需要一个过渡期。而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保持一致。但是针对存在的乱象还是应该在各个方面坚强监管,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环节规范化、透明化,如何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取信于民,还需要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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