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有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自己的生育数量,但社会抚养费制度却把人的这种基本权利变成了需要用金钱来赎买的特权。征收社会抚养费做法给穷人带来的困难远远大于富人。实施效果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因地区、城乡、民族而不相同。这个省的农村夫妻生女儿的可以再生而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个省却不可以;大部分农村地区生女儿的可以再生而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城里却不可以;这个民族可以生两个甚至更多孩子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个民族却不可以。这样区别对待出身不同的民众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政策规定,先生女儿后生儿子的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先生儿子后生女儿的家庭,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也不公平。
第四,大部分地区的政策对生第二孩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生第三个和以后的孩子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让很多“超生”的孩子从小就被认为是多余的人。这也不太公平。
第五,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夫妻多生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夫妻多生孩子,不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要被开除公职。这也不公平。
最后,外国公民在中国可以生育任意多个孩子,他们的孩子同样享用中国的资源,享受中国的服务,但本国的夫妻却不可以多生。这更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