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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该废还是留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将卫生计生委报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将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推向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11月28日,黄某某等六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提出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使当前已经处于超低水平的总和生育率能有所提升,缓解非常严峻的老龄化形势。

  12月8日,一万多名社会各界人士联名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一同寄去的,还有一本厚达834页的联署者留言簿。

  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这个称呼几经演变,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

  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

  1994年改名为“计划外生育费”;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定义为: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认为“超生子女”将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超生家庭”需要对社会做出额外的补偿,且这种补偿是“强制性”的。

  “实际上,‘超生罚款’是10年前的提法了,并不符合现在法治要求,它与社会抚养费有着‘质’的不同。”北京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争认为,罚款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主要突出的是惩罚;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基于加重社会公共负担的一种补偿,“显得更人性化,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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