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杜绝地方创收定任务等现象。它的存在应是一把戒尺,而不能继续成为地方政府创收的手段。
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整治,制定标准,严惩腐败者,且公开费用去向用途。社会抚养费的意义既然是因超生侵占公共资源,多吃多占,那么其用途也应局限于儿童及青少年成长的教育、医疗等方面,而不应用于他途。毕竟超生子女成长后也同样为社会做出贡献,多占的只是孩童时期的资源罢了。而有了这笔费用的注入,相信医疗和教育的资金也不至于总是捉襟见肘,动辄让家长们捐款了。政策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能够带动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正能量,方是好政策。
12月2日上午,国家卫计委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有关问题。对于社会抚养费是否会废除,国家卫计委称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社会抚养费是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而生的,而它的存在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生、多生现象。但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二胎政策逐渐放开,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收取是否也应随之逐渐放开呢?
“不公平”不能成为不取消的理由,如果现在取消社会抚养费对过往收取的人们不公平,那么现在放开二胎又对过去坚守计划生育的人是否公平?放开单独二胎又对非独家庭是否公平?世事是不可能完全公平的,一个政策的实施与取消应该着眼于它对社会和国家的价值,是否取消社会抚养费应经过系统的研究,给公众一个合理的理由,让民众心服口服,而非一语打发。
正如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人大代表们所说,社会抚养费带来了腐败和资产漏洞。诚然,腐败只能说明相关政策在实行过程中生病了,却不能成为抹杀其存在的意义,毕竟腐败罪在相关官员,而非政策。我国应对社会抚养费做出整治及调整,虽不至立即取消,也应和计划生育政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