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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被征社会抚养费

  离开未满周岁的幼女和前夫,在前公公的撮合下与前夫舅舅结婚,这一离奇的婚姻随着阿秀申请再婚生育指标并生下一名男婴而曝光于人前。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计生罚款案的终审结果,驳回阿秀的上诉,维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卫计局)作出的征收26.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在阿秀与彭某忠生下一女儿快满一年时,两人办了离婚手续,女儿由彭某忠抚养。2011年11月,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与现任丈夫李某石领了结婚证。2012年4月,李某石陪同再次怀孕的阿秀来到区街道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生育指标。

  在此期间,有群众举报阿秀假结婚骗生育指标,而且婚后继续与前夫同住。于是,卫计局展开了一系列调查。让工作人员吃惊的是,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夫的舅舅。

  2012年10月,卫计局找到李某石进行调查。李某石表示从来都没和妻子一起住过,孩子不是自己的。2013年1月10日,阿秀生下一男婴。卫计局调取入院记录、住院病例等记录查看,发现联系人一栏填着阿秀前夫彭某忠的名字。

  同年6月17日,卫计局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拟向阿秀征收26.2万元社会抚养费,遭拒签。同年7月29日,该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阿秀违法生育,应缴纳26.2万元社会抚养费。阿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述行政行为。后阿秀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还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及档案,证明儿子的父亲是李某石。对此,卫计局抗辩称,阿秀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上述新证据,其不能用来证明卫计局所作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中院二审认为,卫计局在受理群众投诉后,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先后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并告知上诉人阿秀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涉隐私的行政举证责任

  该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卫计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信,是否充分。中院行政庭法官说,卫计局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局在当地干部的陪同下对李某石进行了调查,李某事后对调查笔录的内容并无异议,还按手印予以确认,旁边还附有见证人的签名。在上诉人没有有力证据推翻前述笔录的情况下,应当确认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对于阿秀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档案,只能说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现任丈夫,是阿秀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法证明二者的血缘关系。

  专家说,由于该案所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于个人私密,而且实施时具有一定隐蔽性,只有阿秀夫妇愿意配合,卫计局才能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况。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都只能初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较而言,阿秀夫妇只要做一个DNA鉴定,就能一目了然地证明第二胎是否是他们两人所生,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所以当卫计局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后,阿秀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专家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再婚夫妇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是为了保护未生育方的生育权,而非婚姻以外第三方的生育权。因此如果再婚所生子女不是未生育一方的骨肉,则不能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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