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卫计委送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民众意见。《条例》公布后,引起各界密切关注。11月27日,广东省XX市旅游局黄某某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他们给出的主要理由有:“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低生育水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等等。目前,建议书已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无论是什么内容,都市他们的权力,别人无权干涉,但他们的建议是否合理则是另一个问题。黄某某等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就值得研究。
他们提出的“低生育水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自1979年9月1日实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35年来,对于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人口结构上的问题逐渐显现,如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失独家庭增加等等。对此,国家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前不久推出了“独二胎”政策,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开生育,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需要继续坚持。而管控超生,教育的作用有限,追究刑责又过重,征收社会抚养费仍不失为恰当有效的手段。
至于他们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显然有些言过其实。黄某某等代表在建议书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把“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黄某某认为,老百姓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承受着巨大的负担,甚至造成了很多悲剧。不错,生孩子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确让低收入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负担,也曾出现过悲剧,但这是超生这个人造成的,因为政策是明摆着的,公民同样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如果无计划地随便生,就无法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就会加大,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就会受到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管控超生的有效手段,是不能轻易地取消的。
社会抚养费“是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更不是取消的理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建议书中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黄某某代表说:“如果要追问全国这么多年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处,恐怕会让人心惊肉跳、不敢深想。”黄某某代表所说的现象无疑是存在的,但这是属于社会抚养费管理和监督的问题。按照黄代表的思路,我国建筑领域是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最大温床,是不是要在全国停止基础设施建设呢?显然不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既然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就要对生育进行管控。近些年来实践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发挥了有效作用,因此不能说取消就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