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会迟到,但正义终究会到来。社会抚养费制度早晚会退出历史的舞台,这才是我们需要及早认清的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所以,顺势而为,早作决断,才是大国应该有的智慧和作为。
近日,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日趋激烈和明朗。维护者最近提出一个“公平”的说法,即社会抚养费的废除对于遵守计划生育的守法公民“不公”,这的确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守法公民抚养孩子从社会抚养费的当中分到“一杯羹”了吗?难道是守法公民们强烈表达了维护社会抚养费制度的诉求?难道社会抚养费制度找到了自己的民意基础?反对者如黄文政、梁建章、吴有水等撰文列举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在法理上的根本缺陷,并结合人口萎缩、人口坍塌等新人口形势建议对人口政策方向性问题作出新的选择,即全面开放生育并及时鼓励生育,同时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冻结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返还给被征收的家庭。社会抚养费的存废极大关系民生、民权、民心,到底该何去何从?
有人说社会抚养费掠夺的实际上是孩子嘴中的奶粉、手上的玩具以及上学的钱,不无道理。比诸中国的过去和所有外国,奇怪的是为什么独独当下中国要收取社会抚养费?难道是国家承担了更多的儿童福利和保障吗?看看事实,摸摸良心,问问大众,对所谓的超生孩子,到底是家庭还是社会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非超生孩子和超生孩子抚养费支出之间有什么区别吗?孩子成长上学的过程中社会到底支付了多少“抚养费”?又请问,超生孩子多占用了哪些社会资源所以有理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说到底,是权力傲慢的幌子和权力寻租的借口罢了。社会抚养费表面上是为了严格控制人口,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异化、变味为某些部门管制和盘剥人民的工具。名不正则言不顺,此之谓也。社会抚养费是一种严厉的生育惩罚制度,每年征收来的200亿民脂民膏实质是崇高名义下的一种制度性掠夺和制度性腐败。
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不明,没有证据表明征收来的钱用在了“社会抚养”身上,是谓不公。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是抚养了超生的孩子吗?是提高了儿童的福利吗?非也。事实表明,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是一笔糊涂账,人民的血汗钱到底到哪里去了?谁能说清?无论如何人民应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的权利却得不到保障。试问,不坚守公正公开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公信力又在哪里?2013年7月11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62个省级卫计、财政部门,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及使用情况。8月底,他收到了31家单位的回复,其中有明确总额的共10家,但抚养费去向依旧成迷。
社会抚养费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一是混淆甚至颠倒了生育和人口方面的诸多是非,破坏了传统的生育文化和社会的道义基础。二是被罚者心中不服,造成社会心理对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和冲突。三是被罚家庭因此额外增加了很多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四是打击了一个超低生育率社会已经十分有限但又十分重要的生育积极性,持续的少子化进程使得年轻人口短缺成为越来越严重的养老短板制约因素,极不利于人口均衡、持续的发展。例如,著名的“计生红旗县”江苏如东比全国提前20年开始人口老龄化,如今已遭遇到生育少子化、青壮外流化和老年长寿化三重人口变迁夹击下的“人口失衡困境”,成为中国人口转变的一个缩影和人口挑战的一个案例,备受关注。
“计划生育”不等于“限制生育”,“限制生育”也不等于“限制一孩”。计划生育不应该固步自封,作静态机械的工具主义的理解和定位,而是应当敏锐地结合急转直下的人口形势做出新的判断和选择。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应该提升到生命主义和文明主义的高度来认识,也就是说,生育文明是中国文明的基石,生命伦理是道德伦理的基础。生育文明和生命伦理既有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和人心底线,也要彰显天地之大道曰生、生命之大德曰爱的核心价值观。
毫无疑问,在出现持续的超低生育率的发展阶段仍然坚持限制性计划生育的错误做法,这与人口均衡发展的长远追求南辕北辙、渐行渐远。停滞不前、缺乏变革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衍生的限制生育的辅助性制度之所以饱受非议和诟病,就在于没有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没有保持“苟日新、日日新”的活力。结合新出现的日趋严重的人口少子化形势,广义上理解动态上把握计划生育,赋予计划生育以新的生命力,就要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口负担论”转向市场经济时代的“人口资源论”,从高生育率时代的“限制生育论”转向超低生育率时代的“鼓励生育论”,从而呈现出新计划生育的进步性、人民性、人文性以及公信力、生命力和发展力。
正义会迟到,但正义终究会到来。社会抚养费制度早晚会退出历史的舞台,这才是我们需要及早认清的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所以,顺势而为,早作决断,才是大国应该有的智慧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