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0日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在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管理透明度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指出,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
正如卫计委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的那样,社会抚养费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使得修订势在必行,不能再拖下去了。从目前公开的送审稿看,《条例》确实对此前公众热切关注的若干问题有所规范。比如,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征收机关;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等等。
这其中,3倍以下征收标准的确定,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或可约束、改变一些地方无序、随意、畸高的征收习惯,充分考虑大多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而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考虑,设置一定幅度的征收区间,也极大体现了政策法规的善意。
此外,将社会抚养费与地方计生经费完全隔开的设计,经费“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也将有效遏制部门的利益冲动。这也符合法治政府的理念,毕竟,以往确实存在权力自肥的情形,社会抚养费与部门利益的夹缠不清,最终损害的除了政府权威之外,还有社会的公共利益。
尽管这一新《条例》亮点颇多,但现实地看,相关规定仍有进一步细化、明晰化的必要。以透明度而言,目前只是规定了征收标准,以及县级年度征收总额公开,至于公众此前高度关注的去向问题,则未置一词。这可能考虑到社会抚养费既已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使用,当然也就无须单独公开去向。只是这样一来,公众也就不可能了解这些费用的真实信息,而所谓群众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
还有,此前一些地方采取了“捆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不缴清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就不能上户口,不能上学,不能参加医保等等,由此也曾引发悲剧事件。据媒体报道,2013年7月,四川泸州16岁少女蔡艳琼因家贫缴不起超生社会抚养费,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喝农药自杀;2014年3月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农民王光荣因交不起22500元“超生罚款”在家中割腕自杀。
在新修《条例》中,倡导更为人性化的征收措施,但只是泛泛要求限制自由裁量权。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也很难完全消除民众的担忧。很简单,尽管《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与计生经费无关,可问题是,如何才能避免在实践操作中真正没有“挂钩”?
这些年来,围绕社会抚养费形成的舆论热点、民意诉求,已经到了不得不回应的地步。相信在接下来的意见反馈、采集、接纳的良性互动中,条例制定者能够不断消弭争议、找到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