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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送审稿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送审稿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送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

  送审稿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送审稿要求,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送审稿还明确,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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