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要给经济帮助,具体条件:
1、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又没钱的,属于生活困难。
2、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一般不会采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帮助的形式,因为,第一个,可能还住在一起,那容易发生其他冲突,或者对另一方管理房屋也非常不便。第二呢,如果到期不腾房,会引发新的冲突或者诉讼,尤其是腾房的事,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这样有可能损害到提供帮助的一方。
所以,初中中法院最常用的就是给钱款的帮助,一拍两散,干净利索。
3、最后,另一方也要有提供帮助的能力才行。
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扶助的条件
第一,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
对离婚时经济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的经济困难,不予帮助,否则对于给予帮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自身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两个条件成立,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可见,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考虑的。
三、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方式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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