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司瑞红因与被上诉人单永华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司瑞红于2009年9月7日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司瑞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司瑞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司瑞红负担。
上诉人司瑞红因与被上诉人单永华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司瑞红于2009年9月7日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司瑞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司瑞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司瑞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