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美法律 扶养纠纷 周某扶养纠纷案

周某扶养纠纷案

  原告王占领,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杞县阳固乡前铁岗村。

  被告周红奎,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杞县阳固乡付里庄村。

  原告王占领与被告周红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领、被告周红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的女儿王英是被告周红奎的妻子,自从1997年得病以来,被告不积极给予治疗,于1997年3月送回我家,又提出与我女儿离婚。女儿王英在我家,我只好为其治病。后王英病重,我听说有人在西安军医大学治好这种病,就一连三次去被告家商量给王英治病,被告既不同意去西安给王英治病,又不同意负担医疗费用。我只好筹资去西安为女儿治病,我女儿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我要求被告负担为王英治病所用费用40000元,并办理王英的后事。

  被告辩称:我与王英1996年10月结婚,婚后3个月王英病情发作。确诊是患了风湿性心脏病,是几年前就有了病。是原告及王英瞒病情,骗我婚姻。我与王英感情不合,我要求与王英离婚,法院又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出王英在西安治病的正式单据。在新乡中原医院治病500元费用是我出的钱。在杞县固医院住6天院,用不完2000元医药费,其他地方医药费我不知道。原告不听淮河医院医生去北京治疗的嘱咐而去西安治疗,又未经我同意,我不负担王英的治疗费用及后事处理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占领的女儿王英是被告红奎之妻。王英与周红奎1996年10月结婚,婚后几个月经开封淮河医院检查,确诊王英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需动手术换心瓣膜。1997年3月被告周红奎将王英送回原告王占领家后向法院提出与王英离婚的请求,杞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已生效。调查材料不能证明王英婚前发现有此病及治疗过此病。王英在原告家居住期间,原告曾四处求医为王英治病。1997年8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去西安为王英作换心瓣膜手术。被告不同意治疗,也不同意负担治疗费。原告带领王英于1997年8月19日在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入院治疗,后因治疗无效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王英治疗费并办理其后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原告为给王英治病在新乡、睢县、杞县医院、卫校、阳固医院等地用去医药费3436.40元,在西安第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用去医疗费37152.27元,原告实际付款29000元,原告为王英治病支出差旅费826.60元,原告提供为火化王英支出杂费2079元。

  本院认为:被告周红奎在与王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积极为王英治病,而被告周红奎既不积极为王英治病,又不负担其医疗费,也不办理王英后事是不对的。被告以王英隐瞒病情,骗其婚姻,为此不负担王英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为王英治病用去的医药费及支出的其他费用应视为被告与王英的共同债务,现王英已死,债务应由被告偿还。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办理王英后事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不同意办理王英后事的实际情况,被告应负担王英的丧葬费。原告与王英是父女关系,王英疾病具有潜伏期,与被告结婚是疾病发作及加重的原因。加之所用医疗费数额较大,被告无力独自负担。鉴于以上情况,被告对此债务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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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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