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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的纠纷

  A是死者D的父亲(59岁),B是死者D的妻子(23岁),C是死者D 的儿子(4岁)。2001年死者因事故(工作是汽车运输白坭,在载货过程中发生事故,人车皆亡)死亡。事后得到赔偿29万(人身赔偿18万,车10万,死者保险1万)。A(妻子健在)、B经协商各分得15、14万(包括扶养费)。这两年,C都是由A夫妇扶养。现B将嫁人,向A夫妇提出,C由A夫妇扶养,A夫妇同意,但要求B给8万元的扶养费,B答应给5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共识。今年3月,B 竟然对A夫妇说:你们不养也得养,钱我一分钱都不给。请问:

  1、按法律规定,B、D的儿子C应分得多少赔偿?

  2、D有父母(都是退休干部),B也有父母(经营小食店),B如果不尽母亲的义务,D和B的父母谁更能做监护人?是否D排第一顺序?

  3、如果B自己不带儿子,而将儿子放在他人家,A能否要求变更监护人,并取得C的扶养费?

  答:

  1、我个人认为工伤死亡赔偿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据此,在D死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平均分割死亡赔偿,C可以分得29/4万元。

  2、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母亲尚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A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同时要求B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3、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其顺序是相同的,不存在谁优先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1989年8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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