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抚养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