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8)灵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刘玉兰,女,192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组。 委托代理人贺银会,男,193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阳平镇湖东村5组。 被告姚秀峰,男,194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涧南村4组。系原告长子。 被告姚秀生,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组。系原告次子。 被告姚雪层,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南营村1组。系原告长女。 被告姚粉层,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南营村1组。系原告次女。 被告姚秀军,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组。系原告三子。 被告姚秀刚,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组。系原告四子。 被告姚全刚,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1组。系原告五子。 原告刘玉兰诉诉被告姚秀峰、姚秀生、姚全刚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同年12月4日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追加被告姚雪层、姚粉层、姚秀军、姚秀刚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07年12月21日在本院阳平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玉兰的委托代理人贺银会,被告姚秀峰、姚秀生、姚雪层、姚粉层、姚秀军、姚全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秀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玉兰诉称,原告与老伴一生共生育五男二女。1998年12月,老伴去世。老伴在世时,经人协商,原告老两口的赡养事宜由子女分开承担:老三即本案被告姚秀军、老四即本案被告姚秀刚承担父亲的赡养;老二即本案被告姚秀生、老五即本案被告姚全刚赡养原告,因老大即本案被告姚秀峰不在本村居住,故其应在双亲终年时支付部分丧葬费。不料,原告的老伴去世时,被告姚秀峰不尽义务。三年前,原告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到处赊欠药费,生活无着落,无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轮流赡养原告,并由被告姚秀峰、姚全刚承担原告的赊欠药费2300元。 被告姚秀峰辩称,①原告赊欠药费2300元,纯属捏造,原告生病时均在其表弟处医治,其表弟也从未收取分文,何来赊欠?②原告分有二亩地,谁种着,谁就应该照顾老人。③四十年来,作为长子,虽已落户岳父家,但对生身父母已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