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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代理词

  一、赡养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先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赡养纠纷代理词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

  原告与其前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即本案被告。原告自被告出生到大学毕业直至其结婚生子,用自己仅有的能力供养其生活、学习等日常生活。2009年原告与其前妻离婚,原告为将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给其女儿在哈尔滨市买房使用净身出户,房屋及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2014年3月原告到哈尔滨市女儿住所,将其仅有的1万多元积蓄交其女儿,而后其女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扬言不对其尽孝,以后不许原告踏进其家门。但原告身体每况愈下,也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多次找力所能及的工作都没有用人单位聘用,这致使原告每月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严重问题。原告没有固定住所,在哈尔滨市火车站露宿多天,但被告始终拒绝对其父亲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且被告的经济生活水平足以向其父尽法定赡养义务。

  (二)、原告要求的每月赡养费1000元事实清楚、客观存在。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举证证明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证,证明其残疾等级为二级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原告患有糖尿病、脑梗塞、脑血栓等多发疾病,需要常年用药。原告去除每月固定收入后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并且没有固定居所。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在其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障生活有困难父母的基本生活,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赡养费用。

  综上,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无法保证基本生活时,子女应该在考虑到父母为其付出的艰辛后,尽力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生活上的经济及精神支持。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

  年 月 日

  二、处理赡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1、法定义务原则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的,二者之间是相互对应,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规定的同时,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就将子女遗弃,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其他犯罪行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亦失去赡养的义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调解原则

  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

  4、加强精神赡养原则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衣食无忧,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们聊聊天、叙叙家常,沟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较少,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年人予以帮助,而且还要给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子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视老年人,给予生活精神上的关心帮助,在老人生病时给予医治并适当陪护,不虐待遗弃老人,不能限制老年人的生活及人身自由,不侮辱、伤害老年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赡养纠纷管辖地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赡养纠纷代理词的相关内容。综上,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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