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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可儿,女,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环市北路富华楼二座402房。

  法定代理人罗颖敏,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是上诉人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健衡,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丹桂路8号御景园锦龙阁5楼A座。

  委托代理人潘肖婉,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冲鹤村石北一巷4号。

  上诉人冯可儿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是罗颖敏和冯建衡的婚生女儿,2001年3月29日罗颖敏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后,原告由罗颖敏负责携带抚养,冯健衡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从2000年4月开始给付)。判决生效后,冯健衡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只支付抚养费到2003年3月止。原告现入读本原幼儿园,原告认为学费较高,冯健衡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不足以承担原告的学费及生活费,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冯健衡增加抚养费每月250元,并一次性付清原告14年抚养费126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现由罗颖敏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原告现入读幼儿园,教育及生活支出相应增多,为保障原告的正常的教育及生活需要,原告现确有必要提出超出原判决确认的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鉴于罗颖敏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结合本地人均经济收入情况(每月人均收入1367元),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较为适宜,对原告超出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付清14年的抚养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确有一次性付清的经济能力,亦不存在原告确需一次性收取抚养费的迫切需要,且一次性支付抚养未必确实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按月支付抚养费为宜。被告如有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原告可依法循执行程序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冯健衡应于本判决女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冯可儿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原告冯可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冯可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可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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