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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追索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日明,男,49岁,汉族,三亚市保港镇人,现在三亚市第一小学任教师,住该校宿舍,系被上诉人卢勤初父亲。

  委托代理人卢方锦,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勤初,女,17岁,汉族,三亚市保港镇人,住三亚市商品街五巷42号,就读于三亚市一中高中二年级。

  法定代理人陈亚香,女,46岁,汉族,三亚市保港镇人,住三亚市商品街五巷42号,无业,系被上诉人卢勤初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伟、林瑞珍,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日明因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日明的委托代理人卢方锦、被上诉人卢勤初的法定代理人陈亚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林瑞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卢勤初系被告卢日明亲生女儿,被告与监护人陈亚香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原告由被告抚养据此被告负有法律赋予的抚养义务。虽然原告母亲将原告带回娘家抚养,被告不直接抚养监护原告,但被告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仍没有解除,原告要求追索13年零8个月的抚养费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生活费每月150元计付。原告尚未独立生活,尚在校就读,原告要求被告从2001年8月起每月付其抚育费至完成学业止,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已另成家,还须抚养必要家庭成员,其生活费应按被告工资20%计付。据此判决:一、被告卢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卢勤初生活费24600元,教育费6000元(从1987年10月计至2001年7月);二、从2001年8月起,被告卢日明每月给付原告卢日勤生活费200元至原告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卢勤初接受教育支出的费用由被告卢日明负担。宣判后,卢日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由我抚养被上诉人有生效判决书已确认,故我有抚养被上诉人的义务,没有给付抚育费的义务,至此,陈亚香使用暴力手段将被上诉人夺走自己抚养,抚育费应由陈亚香承担。2、被上诉人起诉我给付2001年7月以前的抚育费已超过诉讼时效。自我与陈亚香已被判决离婚后,现已达13年之久,被上诉人从未向我主张过抚育费,现主张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3、原审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不公平。我自1987年起每月固定工资收入不足200元,而当时我与陈亚香离婚时,判决确定抚养费标准仅每月30元,原审法院一律按每月150元计付,不公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卢勤初答辩称:1、我虽被确认由上诉人抚养,但因我年龄仅3岁,因此,我的母亲一直抚养我至今,这是事实。因此,上诉人应负担我的抚育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我现尚未成年,未独立生活,我随时向父母亲追索抚育费,故本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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