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2592号
原告卞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崇明县某上海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服务所上海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施某。
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卞某(系顾某妻子)。
原告卞某与被告顾某、顾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2008年8月被告顾某病故身亡,原告于8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顾某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08年10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卞某于2008年10月29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建平
代理审判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黄 蓉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娟